f2【自驾天路】黄崖底-万佛寺-八泉峡-穽底挂壁-大牛道-大垴天路   

线路编号:L1005592 编辑:李金桥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580.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0
  • 往返交通:自驾车去自驾车回
  • 付款方式: 支付宝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自驾车
出发日期:
单房差价: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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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特色

出发日期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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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辉县北寨10:00-黄崖底+万佛寺-八泉峡
沿途美景

【八泉峡】

不想用网络上对八泉峡的描述来介绍这个景点,请看我自己对八泉峡的印象。

在南太行山中,峡谷众多,在雨季太行山的峡谷河流还是比较多的,但在冬春季节,八泉峡是所有峡谷依然保留河道不多的其中之一。

曾经在多年前王莽岭与万仙山徒步穿越途中,遇一独自一人游太行山的东北老大哥,聊天中老大哥评价南太行山的水景八泉峡第一,

这说明这老大哥一个人在南太行山转悠了不少地方,也转悠了不少天得出的总结。


【龙门寺】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宋雅未央
Day 2 花园村+金灯寺+穽底挂壁-下午大牛道+大垴天路
沿途美景

【金灯寺】

在没有接触过悬崖寺院时候,只记得专业课上提到过山西大同的悬空寺……,以前只知道麦积山是中国四大石窟,后来也知道了原来麦积山也是悬空的寺……

当偶遇金灯寺时候,有偶遇太行山小西天时候,原来中国的悬空寺这么多……,


而这座金灯寺,更是与众不同,它坐落在山西河南的分界线上,也是太行山与华中平原的分界线上,站在寺院眺望一望无际平坦千里的华北沃野……,

被称为千年寺院金灯寺,并未夸张,金灯寺始建于北齐,原名宝岩寺,后更金灯寺。


金灯寺驱车可直接抵达停车场,步行50米即到达四大门,门口有售票20元/人,游览20分钟到1小时候不等。

金灯寺为石窟寺,如今僧人已无,仅留看护石窟寺的护寺人守着这悬崖峭壁上的千年寺院,而今又被山西欧亚集团接管开发保护,希望能越来越好……


【穽底挂壁公路】

穽底挂壁公路是河南林州进入山西平顺最近的一条国道线路,更是昔日山西人民走出大山的毕竟之路,太行山独有的地形特征,

垂直悬崖的山体形态决定了太行山的山路更多的是在悬崖上建造而成,而这条穽底挂壁也被称为南太行山七大、八大、九大、十大挂壁公路中的一条,被某一些人誉为最美之一。


很是遗憾,2020年工程队修复穽底挂壁公路时候,并非按照原始开凿时的方式开挖山洞而建造,

而是在一景破坏了的挂壁道路外加固了石柱,从道路坚固程度上来说,不能说不行,但是从原始人文价值方面考虑,实在是可惜,少了诸多的人文美


更加可惜的是穽底挂壁下面的宑底村,原始的自然村落已经被山西欧亚这个不懂旅游规划开发的公司破坏的相当严重,本来安逸于世外的一隅清净之地,

欧亚集团再次建设了现代化的酒店,白墙灰瓦……


更可笑的是在宑底村的正中间,不知道是谁,为了扶贫而建设起来了几栋所以的面子工程高楼。

哪几栋高楼,也没有村民愿意去住,因为他们心里总感觉憋屈的很,没有自家在山坡上有院子,能种菜,能养鸡的简单小院来的安逸……


【大垴天路】

这里是在林州太行大峡谷不远处上山的路,也是从河南到林州海拔最高的大垴村的必经之路,蜿蜒曲折,已经是许多自驾游爱好者的练胆与车技的山路,路仅一车宽,而又一些二球旅行者曾开房车上山,拥堵一片,早来不少骂声……

也有开依维柯上山体验,我相信也会早来不少骂声……,不做好攻略,不问清楚情况,莽撞旅行,装逼的开一个大体积的车辆就以为自己与众不同的二球“旅行家”,真实让上百台车堵在路上无法进行……

此路刺激,沿途风景壮美,但还忠告各位,请不好开体积大的车,请不好开体积大的车,请不要开体积大的车……

更不要自认为车技了得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费用说明

成人:480元/人【1晚民宿酒店+2团餐+1聚餐+黄崖底+万佛寺+八泉峡门票+花园村+金灯寺门票+穽底挂壁+大牛道+大垴天路+领队支出+50万自驾游人身意外险


免票成人:360元/人【1晚民宿酒店+2团餐+1聚餐+领队支出+50万自驾游人身意外险

你认为你是可以享受免费门票的话就选择系统中的【老人价】进行报名,免票政策以景区官网公布为准


不含门票不占床儿童:280元2团餐+1聚餐+领队支出+50万自驾游人身意外险

不接受8周岁以下儿童与容易晕车人群参加



旅行物品建议

1.旅行就算天不冷,也要带上一件厚衣服,袜子内衣多备两套同时带一卷垃圾袋装脏衣服用;

2.旅行途中,不是所有的酒店的洗漱用品都能满意,甚至有的没有,建议自备一套;

3.除了手机、相机、无人机等用电工具,也要把充电器带上,最好有充满电的充电宝;

4.感冒药与消炎药是旅行中常备药品,建议弄一个小包放在你的大旅行箱或旅行背包中;

5.身份证一定带上,并且要保存好,如果有其他证件也可以带上,当身份证丢了可以用驾照、护照来作为身份的证明,有一些证件还会在旅途中节省一些费用,例如门票可以优惠;如果是有边境线的旅行边防证也需要的;

6.国内旅行建议带一个背包,因为你外出游玩中不可能拉一个行李箱,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准备一个可以存放相机、手机、水杯的多功能背包;

7.如果有登山活动的情况下,就选择运动鞋或更专业的登山鞋,会让你在旅途中舒服百倍;

8.建议携带防晒霜与遮阳帽,紫外线会让一个人不知不觉中晒老,等再想恢复就比较困难了;

9.如果是自驾车的话,一定检查车辆安全,主要是刹车系统与轮胎的情况,其次就是你的电路系统与发动机等确保安全;备胎、千斤顶、充气泵必备、安全警示三角牌必备;如果去海拔高与寒冷地区,确保你的防冻液、机油、玻璃水都是能经受考验的。钥匙拿两把,一把随身携带备用不要放车里;

10.带上钱,带上钱,带上钱……;

11.手机卡建议准备一个电信一个移动的,以防仅带一个网络的通讯信号遇到无信号时联系不便,求救无门;

报名须知

1.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迟到达或是无法到达目的地,取消或更换,费用多退少补;

2. 要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必要时应携带相关的药品

3. 不听从领队指挥者,无团队精神,不顾及他人,谢绝参加。

4. 注意安全,遵守团队纪律,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听从安排,不擅离队伍。

5. 不要求你保护自然环境,请不要刻意的破坏。

组队理念
1.交友第一,不要当作参加的是旅行团;
2.活动随机发,关注我们或添加微信不迷路;
3.安全第一,惊险刺激但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重于一切。风险各自承担,但同时每次出行都会给各位办理高额保险的;
4.公布的线路在出行中可能会有所变化,因为有多种因素,有可能领队兴致来了,随时带大家换一种玩法都很可能的;
5.每次活动费用缴纳成功后算报名成功,未有特殊情况不接受线下报名,费用中包含领队幸苦支出费用与俱乐部利润部分,以保障领队与本俱乐部能长期组织活动
6.住宿有豪华的不用普通的,有顺路的不用绕路的,除非有值得一去的特色民宿或营地;
7.请把户外/自驾活动的领队与旅行团的导游区别开,为了所有队友能顺利愉快进行,领队有权劝退活动中不停组织安排的队友,退还费用在活动结束后核算费用退还未产生的费用.
8.在活动中领队不接受任何的意见与建议,领队对当地的情况更加了解,对组队情况的掌握也更加有经验,但是在活动结束后欢迎提出来建议,下次活动会根据建议做修改,或许不采纳建议,还请理解;领队的最终目的就是安全/开心/顺利/队友之间出友谊;


太行山自驾
1.太行山山路路面很好,弯道多,临崖路多,出发前一定把自己的车况检查好;
2.太行山窄路很多,能选小体积的车不要选大体积的车辆,家用轿车一样可以跑,特殊路段会有专门的提醒;
3.组队活动中没有安排餐是因为不好安排,可能会简单找一个农家饭馆一碗面条或一万大烩菜解决,都是因为想玩的深度一些,而不是像旅行团一样担心吃住不好而引起投诉不去安排深度的;
4.深度游有时候因为沿途住宿非常少,所以出现房间有限,能提前报名就提前,出现无房间的情况下能安排同档次的就安排同档次的,或者降低档次安排,每次报名通过系统都会有一个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房间紧张的情况下先安排先报名的;
5.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留言区提出来问题,这边会及时回复,如果没有及时回复请单独联系报名联系人;
6.太行山有许多的自然村落,甚至有一些当地人一辈子都很少出山,心地善良但礼节缺少,所以请尊重当地人的习惯与要求;
7.太行山有许多野果,例如山楂、杏、核桃、桃子、野葡萄等,同时也有许多是山里人自己种植的,在领队不允许采摘的情况下请不要随意采摘;
8.太行山因为临崖路段的情况,在雨天会出现落石情况,所以不要再临崖路段做停留,尽快开车驶过,如雨季出现洪水情况领队会带领大家另寻它路离开;
9.南太行山深度游经常会出现手机无信号,无论是移动电信或联通都有可能全没有信号,也会出现导航不管用或出错,一定要紧跟队伍,你可能会认为落队后只要领队给你发位置你就能跟上,千万不要这样想,如果出现掉队的领队不再等候,请直接到领队指定的地点等候
10.太行山上加油站很少,维修车辆的基本没有,如果出现车辆有问题请自行解决,领队尽量帮忙,但不负责因自己没有检查好车辆而出现的问题,因为领队还有更多队友需要走行程。当然,如果有队友出现危险情况,所有队友有必须的义务帮忙,而不是自私的只顾自己,这就是我们与旅行团的不同。
退改须知

您已经在网站下定单后,因旅游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属性;

您预定旅游线路或旅游活动后,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参团,特设置如下规则:


1.可自行找身边家人、朋友、来代替自己参加;

2.也可以延期出团,如后期无同样团期的,费用损失;

3.因旅游产品属性,报名即有损失的、损失多少以每个旅游线路特殊说明为准,费用不足的须补足差价,报名前尽量整理好当下个人的事情;

4.若您预定的线路只有1期,后面不再发团的,可在我们网站挑选不低于原定单价格的旅游产品进行替换,仅可替换一次;

5.超过2期或30天内依然无法出团的,费用全部损失(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

6.所有在报名前确定

人群限制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由65周岁以下成人陪同或由监护人同意并填写【自愿承担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保证书】方可接受参团。由学校及培训机构组织的研学、冬夏令营团除外;

2、65-69周岁以上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身体健康可参加旅行的身体健康证明;无证明直接在线报名我社不接受报名,按取消规则处理;

3、70周岁以上老人必须有60周岁以下直系成人亲属陪同;

4、70周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接受承保,报名时不要选择人身意外险选项。若选择我社无法投保,投保费用不退;

5、不接受75周岁以上老人报名;

6、不接受孕妇报名;

7、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护照人员,请在报名过程中备注说明

参团须知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甲方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甲方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健康说明: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夜间或自由活动期间宜结伴同行并告之导游,记好导游电话备用。注意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请放置酒店保险箱保管或到酒店前台免费寄存,自己下榻的酒店的名称位置也要记牢,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特别三轮摩托车,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十、特殊情况解约: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十一、人身财产安全提示:

1、注意饮食卫生:提高防护传染病、流行病的意识。注意用餐卫生,不食用不卫生、不合格的食品及饮料,旅游者自行在外用餐时,注意环境卫生,在海南当地尽量少在路边小摊用餐。

2、做好个人防护:如旅途涉及热带、海滨、等特殊气候、地理条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充分了解目的地情况,备好相应的服装鞋、帽,做好防晒、防蚊虫等工作。晕车的旅游者,备好有效药物,旅途中有不良反应及时说明。

3、注意人身安全:请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切记单独行动,注意人身安全,旅游途中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团队的或遇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报警并寻求当地警察机关的帮助。

4、慎选自选活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自选项目,如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勿选择刺激性或高风险活动,潜水/拖伞/攀岩/蹦极/快艇等高空、高速、水上、水下高风险活动,更具危险性,请充分了解活动知识,服从指挥,建议另购特定保险。

5、防范水上风险:水上游览或活动时,应加倍注意安全,不可擅自下水或单独前往深水区或危险水域,应听从指挥和合理的劝阻。

6、遵守交通规则:通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或地下通道,行车途中系好安全带,并不要随意在车内走动,老人和儿童要有成年陪护,以防不确定危险,车辆在颠簸路段过程中不要离开座位和饮食,以免发生呛水或卡咽危险。

7、保管好贵重物品: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申请酒店的保险柜服务,勿放在交运行李、酒店房间或旅游巴士上,随身携带财物稳妥安置,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游览、拍照、散步、购物时,随时注意和检查谨防被盗遗失。

8、携带旅行票证:旅行证件、交通票证请随身妥善保管或由领队、导游保管,以避免遗忘、丢失。

9、保持通信畅通:请保持手机号码与预留在旅行社的一致,保持畅通有效,并注意将手机随身携带以备紧急联系,由于旅游者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预留旅行社的不一致,导致无法正常联系的,造成的后果由旅游者承担。

10、理性购物消费:购物时注意商品质量及价格,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十二、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3、文明出行,自觉爱护景区的花草树木和文物古迹,不任意在景区、古迹上乱刻乱涂。如无意购买请不要与小商小贩讲价还价,一旦讲好价格而不购买的话容易与当地居民产生矛盾;出游请保持平常的心态,遇事切勿急躁,大家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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